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支持福利企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20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政〔2019〕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五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22〕6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残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支持福利企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月8日
关于支持福利企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
市残联 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
为鼓励和扶持福利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根据《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西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关于支持福利企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奖励标准
福利企业每三年评比奖励一次。
1.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职工,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2.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过50%的企业,在每人奖励2000元的基础上,另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检年审合格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超过25%以上的福利企业。
2.在册残疾职工持有《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