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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8-04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工作实际,现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深国税发〔2007〕182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修订,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出具《纳税评估纳税调整通知书》及《涉税事项限期整改通知书》。经纳税评估需要作纳税调整的,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调整申请表》,凭此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纳税评估约谈记录表》、《实地调查记录表》、《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单》等文书内容作了更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修订版)》。

(三)《规程》涉及的文书须作影像处理,并定期移送数据处理中心归档,具体的影像处理流程详见附件2:纳税评估资料影像处理流程。

二、关于纳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