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8〕1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8-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9]127号
)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计统处、法规处、信息中心:
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在
增值税税收征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强化
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从2004年10月起采取“人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对海关完税凭证开展稽核比对,实施审核检查,为防范不法纳税人利用伪造凭证进行偷骗税等违法活动发挥重要作用,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进行偷骗税的案件屡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纳税人辅导,提高申报数据采集质量。
根据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结果统计,我局2008年上半年已完成1915份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的审核检查,其中1653份核查结果属企业采集错误,占已完成核查的异常票的86.32%。由于纳税人申报信息采集错误而人为产生的异常票,增加了税务干部审核检查工作量,造成核查工作重心发生偏移,干扰了真正问题票的查处。
为提高海关完税凭证申报信息采集质量,减少人为采集错误,提高稽核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现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采集规则和要求再次强调如下,各单位应采取措施,注重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特别在异常票审核检查环节发现纳税人采集错误,必须向纳税人指出错误,要求纳税人在以后的《抵扣清单》采集中及时纠正。对纳税人存在采集错误,管理员在核查工作中未进行认真检查的,追究管理员责任;对经指导后仍发生申报采集错误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关于缴款书号码的编制原则
目前海关使用的是海关H2000通关系统。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20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
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抵扣清单采集时应注意要用大写字母填报);第21位至22位为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如:缴款书号码为“020720041074517694—L02”, 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在内)的22位均需填写,应填写为“020720041074517694—L02”。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中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311)”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二)关于海关口岸代码
纳税人在填制缴款书抵扣清单时,一律在清单“进口口岸”栏填“征税口岸代码”。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缴款书号码前4位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如:缴款书号码为“020720041074517694—L02”,“0207” 即为海关征税口岸代码。
(三)关于开票日期
纳税人在填制抵扣清单时,应填写缴款书上打印的“填发日期”所列内容,不应填写纳税人“实际申报日期”。
(四)关于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
负责进口货物或委托进口货物申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进口报关单上准确填写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15位),不得遗漏或错填。缴款书备注栏中“国标代码”即为实际抵扣方纳税人识别号(15位)。(该法条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