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核算方式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5-29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是经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工商局认定批准的全省性正版音像制品经营机构,在烟台、潍坊、临沂等地设有分支机构。为支持我省正版音像制品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
增值税管理,现就该公司
增值税汇总核算方式调整如下:
一、由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统一负责对各市级分公司(含省公司本部,下同)的
增值税进行汇总核算。
二、对省公司所属各市级分公司,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清算的核算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各市级分公司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采集后,按月填制《各市级分公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统计表》(见附件1),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公司,由省公司统一计算抵扣。
(2)各市级分公司使用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分别对外开具。防伪税控的发行、报税工作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各市级分公司按月核算销售额,依据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资料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后,报省公司。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4)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