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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政〔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继续有效部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2020〕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青政〔2018〕92号)文件精神,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资金申领和申报程序按我州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由州县政府组织工业商务信息化、发改、住建、交通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帮扶对象进行确认。(责任单位: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各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支持其增强担保和抗风险能力。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对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担保业务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励和保费补助,鼓励其通过减免保费、适当抵押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单笔500万元(含)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奖补,奖补标准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文件相关要求,按属地原则逐级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积极争取国家担保业务奖补资金,通过直接补助、保费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每年对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有关要求,全面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委员会海南监管分局)

  二、进一步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我州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事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增就业人数超过现有职工人数30%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贷款申请人可向所在社区、乡镇政府或直接向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获批后,再报同级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具体补助标准。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各地当年贷款发放、回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补助。对以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奖补资金申报程序按州财政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委员会海南监管分局)

  (四)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为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驻创业户数计算,每入驻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享受奖补政策的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驻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开展众创空间省级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补助奖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申报运营补贴申报程序为:填报《新建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一次性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并附入驻企业的租房合同、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报所在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孵化基地(创业园)银行账户。(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人民政府)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的申报程序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程序执行。申报程序:见习基地应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领见习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审批表》、见习基地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经县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失业青年的认定以在我州登记失业为准。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失业类型、失业时间、求职意愿和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等。补贴申报资料中,无需提供学历证明。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三、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

  (六)加大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支持力度。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8%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全数支出后教育经费仍不足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资金支持标准为企业当年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3%。符合支持条件的困难企业持当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支出情况相关审计报告,向所在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将支持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州县政府组织经信、发改、住建、交通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帮扶对象进行确认。(责任单位: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各县人民政府)

  (七)加大失业人员培训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和创业培训工种时间及补助标准》(青人社厅函〔2015〕623号)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报,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培训补贴申领采取委托培训机构及企业申领和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两种方式。培训机构(企业)按培训管理职责,向县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培训的向户籍所在地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社部门审核,相关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费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的,由代领机构负责将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发放给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个人账户转账,或者由学员当场签收的办法,转账凭据或者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在培训开始后,一般先预付不超过70%的培训补贴,培训完成后,再核付剩余补贴。也可以根据机构申领意见,先期不预付,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创业培训和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各类企业新招人员委托其它机构开展培训的,可根据企业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委托承担培训的机构。(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等有关部门)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