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发挥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十大生态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政策范围和认定管理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兰州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榆中生态创新城新引进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对我省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的重大项目,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省外投资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在5亿元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认定管理。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省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省商务厅(省经合局)审核并提出责任分工建议,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定。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投资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投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应及时调整退出重大项目清单。

  二、优惠支持政策

  (一)土地保障。

  1.省级先预留用地规模1万亩,优先保障符合生态产业、总部经济、东部优质转移产业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供应。

  2.对符合省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价。

  3.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二)财政奖补。

  4.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

  5.统筹使用招商引资及产业项目财政资金近18亿元,其中:省商务厅招商引资专项奖励08亿元,按标准及时兑现;省级科技计划专项37亿元、科技创新专项08亿元,重点奖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招商引资项目;省工信厅工业转型升级专项165亿元、数据信息发展资金1亿元,倾斜奖励符合产业要求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将高质量发展的10亿元奖金、1万亩土地奖励,重点用于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市州。

  6.设立经济贡献奖,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7.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纳入我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按照梯次递增方式给予奖励,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省级财力较上年增量的50%、60%、70%计算。

  (三)要素保障。

  8.为本措施适用的兰州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及榆中生态创新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9.对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和高端制造业项目,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35元/千瓦时执行。

  10.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纳入甘肃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28元/千瓦时执行。

  11.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12.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房源由相关部门统筹安排,房屋租金减免,房租补贴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发放。

  (四)市场准入。

  13.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对于国家规模标准以下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优化招标采购程序,凡通过全省阳光采购平台交易的,实行交易进场“零门槛”、交易过程“零拖延”、交易环节“零障碍”、交易服务“零距离”的“四个零”服务。

  14.支持来甘投资企业以兼并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15.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来甘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凡来甘投资企业投资的PPP项目同等享受政府引导资金支持等政策。

  (五)服务保障。

  16.省级统筹安排前期费,支持园区开展区域化评价,赋予园区环评、文评、稳评等区域化评价自主权,建立省级互认机制。凡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