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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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商品房去库存的政策措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暂停住宅项目开发土地供应。
2.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实行现房销售。
3.对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面积140平方米以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辖区财政各负担50%。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先购后补;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5年内交易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
4.非我市户籍在我市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