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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7﹞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石政规发〔2021〕2号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规发〔2022〕2号规定,继续保留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商品房去库存的政策措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暂停住宅项目开发土地供应。

2.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实行现房销售。

3.对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面积140平方米以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辖区财政各负担50%。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先购后补;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5年内交易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

4.非我市户籍在我市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