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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甘政办发〔2016〕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牵引,全面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甘政发〔2015〕50号,靠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土地管控,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因城施策,多措并举,逐步消化商品房存量,有效控制增量,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和消费预期,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9年底,商品房库存周期明显缩短,全省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8个月以内。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市县两级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紧制定2016—2019年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创新举措,精准施策。(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大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力争2016年全省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商品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市(州)、县(市、区)原则上要全面实行货币化安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于50%的市县,加大信贷资金支持。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加强棚改货币化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建设厅、省审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税收政策。加强信贷支持,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异地贷款政策,鼓励各地结余资金在省内城市间调剂使用,支持住房消费。落实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省建设厅、省地税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积极支持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