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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8日十三届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1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机构改革职能变化调整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2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2003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5号公布)。

  三、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12月3日省政府令第51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