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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1-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为确保汇算清缴质量,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
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提高申报效率。
(三)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四)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等。
第四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汇算清缴相关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六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企业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纳入汇算清缴范围。

第三章 申报时限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八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四章 申报方式及报送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采取直接上门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网络、报盘)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1.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税收优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审核备案事项的说明和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并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和《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时报送,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 审批、审核及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报送材料等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三)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