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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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1年度居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属我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2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
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纳税人汇算清缴程序
(一)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
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应当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实、正确填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申报阶段。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软件上传数据,自行完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也可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但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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