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鞍政发〔2017〕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国家、省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56号)精神,鞍山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不适应鞍山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者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的30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经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