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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政办发〔200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辽政发〔2025〕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电网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但随着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和省内电源建设的快速发展,电网建设相对滞后,电网结构薄弱、安全可靠性差和变电容量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为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确保全省“十一五”电网发展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网规划和建设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市、县政府也要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二、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电网发展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网规划的实施工作,尽早形成布点合理,网架坚强,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电源接入需要的现代化电网。有关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效衔接和同步实施。城乡建设规划中未包含电网规划的,要及时依法补充修改。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国家或省政府批复的电网规划及时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保障电网建设用地。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予以严格保护,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进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加快电网工程前期工作进度,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绿色通道”。
  省发展改革委对列入省政府与国家电网公司合作框架协议内电网项目,按项目实施进程列入年度省级重点工程并积极推进。对22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的核准,可采取分批、分地区打捆方式办理。
  省环境保护局对电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按500千伏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220千伏项目编制环评报告表(敏感区编制环评报告书)两种方式实施。环保部门应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协调国家环境保护部加快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对66千伏电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市环保局可以打捆方式批复。“零排放”的电网项目可不申报“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省建设厅在办理项目选址审批时,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已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项目,电力部门只需提供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可研报告、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站址、输电线路图和地质勘测报告等文件。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为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供电的电网项目应从速办理。
  省国土资源厅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用地手续。220千伏电网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按省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城区内的66千伏变电所工程用地,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房屋拆迁时,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政策执行。对城区内送电线路走廊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执行。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占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可不办理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线路建设拆迁范围按照电力行业标准《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和《66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执行。
  省水利厅对电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四、妥善处理电网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辖区内电网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要积极协调解决影响电网工程施工的各类问题,保证工程正常进行。要抓紧制定辽宁省电网建设征占地动迁补偿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全省电网建设涉及的有关征地及地面附着物(房屋、仓库、大棚拆迁和果树、林木砍伐等)的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好电网建设征占动迁中的矛盾。电力部门要及时将电网项目勘查确定的线路路径和站址通报所在地政府备案。各级政府要做好相应用地的保护工作,对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恶意设立各类建(构)筑物和种植各类植物的行为,各级政府要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