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0〕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开落户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战略,改善人口结构,促进沈阳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振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放开落户政策提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