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3-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
号
),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报扣除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制度,改为由企业根据其
资产损失的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申报形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
25
号
公告的要求,做好
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企业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清单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
25
号
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资产损失,应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及明细表》(附件1),作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
三、专项申报
企业发生属于
25
号
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
资产损失,应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按照
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附件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
25
号
公告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