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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报送资料等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报送资料等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3-20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报送资料的受理工作,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项申报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公告201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2)的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应报送相关资料如下:

(一)现金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

3.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批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的批复;

5.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有对责任人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7.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应有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二)银行存款损失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复印件;

2.存款类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批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的批复;

4.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5.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属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三)应收(预付)款项损失

1.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提供最后几期销售业务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2.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4.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批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的批复;

5.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6.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7.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8.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9.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0.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1.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2.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3.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5至12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存货损失

1.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2.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批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的批复;

3.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若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属于被盗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6.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计税基础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2.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批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的批复;

3.属于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 (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属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若该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5.属于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6.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计税基础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六)在建工程损失

1.在建工程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2.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批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的批复;

3.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4.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5.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报告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七)工程物资损失

工程物资损失,其报送材料比照第一条第(四)款(存货损失)处理。

(八)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2.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批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批复;

3.属于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属于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5.属于被盗伐、被盗、丢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九)抵押资产损失

抵押资产损失,其报送相关资料比照第一条第(四)款(存货损失),或第一条第(五)款(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十)无形资产损失

1.无形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2.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授权部门批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