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政办发〔2015〕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 (
辽政办发〔2015〕30号
)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工作原则,破解资金筹措难、征收拆迁难等问题,尽快启动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5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1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积极引导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各地区原则上不再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积极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引导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对采取货币化和购买存量商品房回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户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低于97%时,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执行“认贷不认房”的购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认定为首套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即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房价水平,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
五、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以上情形外,个人转让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强化住房金融支持。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房“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享受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0.7倍等优惠政策,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七、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结合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建设用地规模过大、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地区,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八、优先保障人才、养老住房需求。继续在新建项目中按照10%的比例配建租赁住房,优先满足人才、养老等住房需求。各地区要按照《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落实好房源安排、补贴标准、房源申请等事宜。各地要积极发展养老地产,满足养老居住需求,将其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