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盘政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辽政发[2007]12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盘锦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予公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对盘锦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予以调整,原
土地使用税各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兴隆台区泰山路以东—惠宾大街以北—林丰路以西—兴隆台大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一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8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辽河中(南)路以东—市府大街以北—泰山路以西—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泰山路以东—兴隆台大街以北—林丰路以西—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林丰路以东—惠宾大街(东延长)以北—香稻路以西—兴油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5元/平方米;
双台子区辽河北路以东—新华街、渤海路、东风街以北—双兴北路以西—红旗大街以南的区域为城市二级地段,单位税额标准15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辽河中路以东—兴油街以北—沟海铁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