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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4-05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本文第四条第四款部分内容失效。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资产损失申报管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25号《公告》关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对未经申报以及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清单申报管理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作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及纳税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三、专项申报管理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的资产损失,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件2),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件3),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25号《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二)分支机构应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