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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5-07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精神,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相关资料核实纳税人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但已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按规定计算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实之前,纳税人在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核实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

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