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2〕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1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按《
办法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
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清单申报的办理
(一)企业发生属于《
办法
》第九条规定范围的
资产损失,应当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税前扣除。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与清单申报
资产损失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整理后留存备查。
(二)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资料后,在《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盖章受理。
三、专项申报的办理
(一)企业发生属于《
办法
》第十条规定范围的
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在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税前扣除。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2);
2.会计核算资料及其它相关纳税资料;
3.《
办法
》要求的企业
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
(二) 企业应按
资产损失类别将上述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编排页码。
(三)属于专项申报的
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送《企业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的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资料后,对于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申报要求的,在《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盖章受理。对于不符合
资产损失申报要求的,应要求企业在限期内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四、总分机构
资产损失的申报
(一)总机构在省外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在我省分支机构的
资产损失根据清单(专项)申报规定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同时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在省内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至二级)根据清单(专项)申报规定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将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已受理盖章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专项)申报表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将本部
资产损失根据清单(专项)申报规定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将其分支机构上报的已申报受理的
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申报。
五、以前年度发生的
资产损失扣除
对于符合《
办法
》第六条规定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实际
资产损失,企业应向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六、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对于企业符合申报要求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及时盖章受理。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多报
资产损失、变造伪造申报资料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
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
(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
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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