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12〕1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05-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税发〔2012〕7号)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的工作要求,自治区国税局对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决定对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未规定审批权限的减免税审批一律下放县(区)级国税局审批。现将清理和调整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事项全部交由县(区)级国税局审批、办理。
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审批项目的审批事项全部交由县(区)级国税局审批、办理。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执行。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要严格按调整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执行,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后,其他审批管理规定仍按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办企业等特殊企业享受减免税或企业减免税数额较大的申请,各县(区)国税局必须通过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税务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国税局制定,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四)各县(区)国税局应根据一个年度预计减免税税额、享受政策依据等因素,按比例将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文书向市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报备。各县(区)国税局应向市国税局报备的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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