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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11〕27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2-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已转发给你们,省局根据公告内容对新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正确使用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局要掌握新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重要变化

(一)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1.使用对象的变化

新A类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

2.具体内容的变化

(1)增加“利润总额”行次,并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在申报表中进行步骤化;

(2)增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申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如果会计处理上未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预缴纳税申报时,其数额在此行减除。

(3)增加“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4)增加“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行次,解决了以前年度多缴在月(季)度申报无法抵缴的问题。

(5)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行次,解决了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和已撤销分支机构的申报问题。

(二)B类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1.增加“应税收入额”行次,并将其计算过程在申报表中进行步骤化。区分了“收入总额”和“应税收入额”,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的内容一致。

2.删除“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行次。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