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2-28
现将《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以下简称《公告》)第五十一条的授权,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投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
资产损失,应按《
公告
》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
资产损失,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属于《
公告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资产损失,应于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申报税前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属于《
公告
》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
资产损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月30日前,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件2);
(二)《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3);
(三)《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件4)(此表为企业同时申报多项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时使用);
(四)《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附件5);
(五)《
公告
》要求的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若纳税人按《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