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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知奖办发【2019】4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 ( 辽政办发〔2019〕7号),经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由省知识产权局领导担任。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主任由奖励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第六条 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建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库;

(二)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根据申报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确定分组;

(四)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五)公示初评结果;

(六)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七)提请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八)汇总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及获奖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议;

(九)授奖决定公示及授奖的后期工作;

(十)其它。

第七条 省专利奖评审专家库应当基本涵盖专利奖申报所涵盖技术领域,同时还应包括专利审查、经济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专业评审组由专利审查、产业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由奖励委员会聘请。

第九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利奖励相关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研究解决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对完善省专利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申报和提名

第十条 评选工作通知由奖励办公室发布,在省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和公众媒体公告,同时公告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名单,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由各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提名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提名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由省级有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的,遵循专业相关原则。

奖励办法第五条所称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直属机构是指有关省(中)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提名单位应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对拟提名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第十三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提名书》;

(三)专利授权公告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或者外观设计要点及图片;

    (四)经济效益证明,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重点说明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五)社会效益证明,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等;

(七)对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提供相关佐证;

 

 

(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九)申报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其它材料,如获得政府资金资助情况、获得其它奖励情况等。

第十四条 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同一设备、生产线运用了多项专利,申报人应当从中确定一项核心专利申报省专利奖。其它专利可作为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可以共同申报或者通过协商由部分专利权人申报。协商申报的,提供其它专利权人放弃申报的声明。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一)申报专利曾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辽宁省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且在申报前未审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申报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指标

    (一)专利质量

1.专利文本质量;

2.同族专利境外布局情况;

3.后续专利开发情况;

4.与申报专利相关的其它专利申请授权情况。

(二)技术先进性

1.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情况;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行业领先水平;

3.专利技术解决的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关键问题;

4.专利文献被引用情况。

(三)专利运用情况

1.签订专利转让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数量、价格,以及专利技术入股情况等;

2.专利实施带来的经济收益及市场份额增长情况;

3.专利技术参加竞投标情况;

4.专利技术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等。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

1.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后带来的社会效益,如吸纳就业、节能减排、降低环境污染等;

2.专利技术在同行业中的技术影响力;

3.专利技术与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程度。

(五)专利保护措施和成效

1.与该专利技术相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其它保护情况;

2.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行政司法等维权情况;

 

3.申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指标

(一)专利质量

1.专利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的独特性;

3.表达的设计理念及其引领作用;

4.功能性,产品质量、安全性、人机性及环保效果等。

(二)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

1.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情况;

2.专利对企业品牌成长影响情况。

(三)经济及社会效益

1.专利产品带来的经济收益及市场份额增长情况;

2.专利产品带来的社会效益情况。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九条 专利奖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初评、评审、奖励决定。

第二十条 省专利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发明人(设计人)不得相同。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名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专利法律状态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评。初评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