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朝政发〔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201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
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生活得到稳定保障,就业层次和收入水平明显提高,获得的服务更加丰富全面。全社会关爱、支持、帮助
残疾人的氛围更加浓厚;
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全面加强
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提升
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在进一步落实好享受低保救助的
残疾人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不低于20%分类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重度
残疾人分类救助水平。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成员供养的成年重度
残疾人,可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
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
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
残疾人提高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0000元降到5000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
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二)提高
残疾人的福利补贴范围和标准。完善并落实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并逐步提标扩面。对于贫困
残疾人家庭,在未脱贫前,两项补贴资金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总额。探索建立老年
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落实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
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政策。落实低收入
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研究制定聋人、盲人在通讯、网络、数字或有线电视等方面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残疾人福利补贴按规定不列入低保收入计算范围。发挥国家辅具(东北)区域中心假肢矫形器适配部作用,探索社会化服务方式,完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体系,建立贫困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长效机制。继续执行为
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政策,优先为贫困、就学、就业
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投入,“十三五”期间力争实现对我市有需求的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全覆盖。
(三)完善
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探索提高重度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标准,将三、四级贫困
残疾人纳入政府代缴养老保费范围。落实
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
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贫困和重度
残疾人(享受低保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市)区政府全额补贴,个人不再缴费;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农村贫困和重度
残疾人新农合参保个人缴费标准10—15元,将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凡是由政府全部代缴参保(合)费用的城乡
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取消对享受低保待遇
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探索制定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落实并逐步增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将符合规定的
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重度
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
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工作。对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
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四)改善城乡
残疾人居住条件。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
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
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分配住房时,充分考虑
残疾人的身体条件,在楼层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
残疾人家庭。按照相关要求,对房屋需要修缮和改造的农村贫困
残疾人家庭,在现有政策扶持额度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对确实无力自筹资金的
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
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积极促进
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落实按比例安置
残疾人就业政策。建立各级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督促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履行法律义务,带头落实按比例安置
残疾人就业政策,未达到安置比例的部门、单位新招录公务员或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
残疾人。加大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
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
残疾人就业工作。协助税务部门依法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政策,做好残保金征缴工作。制定超比例安置
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政策,对超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进一步明确各项税收优惠及补贴的额度、标准、执行主体及办理流程,鼓励和倡导用人单位优先吸纳
残疾人就业。
(二)扶持
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制定盲人按摩和工疗机构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机构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监督审核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搭建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继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
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继续发挥福利企业在集中安置
残疾人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
残疾人。推动
残疾人在托养机构内实现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并提供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资金支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
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根据实际情况,探索
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提供城乡社区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其购买孵化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力扶持
残疾人开展网络就业创业。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
残疾人纳入个体创业扶持范畴。对就业困难
残疾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
残疾人创业一条街”,为
残疾人提供创业场地。研究建立扶持
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机制,制定
残疾人个体经营场所水、电、暖等费用优惠政策。为鼓励
残疾人自主创业,对享受低保的贫困
残疾人办理工商执照进行个体经营的,实行扶贫项目见效期制度和救助渐退制度。
(三)加大农村
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
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把农村贫困
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各级政府精准脱贫实施方案,纳入市直行业部门五年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纳入“三个一批”精准脱贫攻坚计划,纳入贫困监测体系,市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及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各项扶贫措施应优先扶持
残疾人。要将农村贫困
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精准脱贫考核指标。残联组织的各项扶持资金、补贴资金救助、资金和项目,要优先用于贫困
残疾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依托
残疾人就业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贫困
残疾人家庭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加大争取上级
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扶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
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
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
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
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四)强化
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维护。加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与全省就业服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各级
残疾人就业援助专项机制。就业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应及时发布各类
残疾人求职及各单位招聘信息。鼓励
残疾人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方式,加强对
残疾人职业技能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完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机制。依法查处强迫
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
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着力提升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贯彻落实国家、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加大残疾预防宣传力度,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生产事故、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进一步完善和建立
残疾人健康档案,实行贫困和重度
残疾人免费健康检查等基本公共服务。制定朝阳市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筛查管理、信息管理、康复救助和康复管理联动机制及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扎实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的信息随报与共享机制。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降低新生儿残疾发生率,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服务体系,实行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早治疗制度,积极防治孤独症、脑瘫、智力障碍等先天性残疾。组织开展0—8岁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创新康复服务模式,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整合利用现有的综合服务场地、设施、人员支持为
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助残组织开展
残疾人康复服务,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
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探索建立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贴制度。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
残疾人、重度
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完善市、县、乡三级康复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加强县级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普遍开展社区(村)
残疾人康复站规范化建设,落实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在全市形成以市级
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龙头,县级
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村)
残疾人康复站为基础的康复服务网络。发挥市级
残疾人康复中心技术指导作用,建立各级各类康复机构指导和转介机制。建立专业医疗机构与
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合作及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县级
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村)
残疾人康复示范站指导社区和家庭为
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
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按照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保
残疾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二)提高
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落实好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特殊教育学校要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积极争取国家学前教育项目资金,扩大残疾儿童受益范围。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
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的资助政策,实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职业教育,探索制定残疾学生及
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
残疾人的需求设立残疾考生专用考场,为残疾考生提供“便利”条件和人性化服务;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学生在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同时,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发放住宿生活补助,为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发放各种补助资金;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大学生和
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逐步建立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安排一定比例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制定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加大
残疾人培训力度。
(三)强化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乡
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加强
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
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
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建立优秀运动员选拔培养机制。分类开展
残疾人群众体育,促进
残疾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强
残疾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面向低保
残疾人发放免费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文化低保卡,促进
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的开展。歌咏、书法、绘画、朗诵、音乐、舞蹈、戏曲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要主动设置
残疾人便于参与的项目和
残疾人主题活动,并提供无障碍设施、手语解说等特殊服务。
(四)加快发展
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
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
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多层次的需求。加强国内和省内交流与学习,提升国家辅具(东北)区域中心假肢矫形器适配部作用和服务能力,探索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加大力度推进
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制作和产业发展。加快培养
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市电视台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扶持盲人读物、
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扶持发展特殊艺术,注重
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培育
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制定我市政府购买
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
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