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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若干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若干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日政办发〔202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措施如下。

一、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月4日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了强化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大稳岗力度4个方面20条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方面,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辅导,提高政策知晓度。另一方面,强化政策落地见效。扎实开展送政策上门等活动,指导企业用好政策,争取政策效益最大化。

二、以更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1、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督促各银行机构认真落实各项信贷支持政策,对落实不到位特别是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取消其参与财政性资金存储公开招标资格。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调降信用评级和采取强制风控手段。

加大首贷培植工作力度,降低中小企业首贷门槛,提高企业获得贷款便利度。

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2.加大融资担保支持

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通过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减免担保业务保证金、加快业务流程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

市财政按照降低担保费率的50%给予奖补。

鼓励辖区保险机构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对保险机构发生的“政银保”贷款超赔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

3、加大稳岗返还支持
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基础上,对高能耗行业中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按照70%比例进行返还;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其上年度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对生产紧缺防护物资或提供服务企业,按照“先上车、后补票”方式,先行按照一般企业标准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4、加大减轻税费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年。

对中小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以及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加大降低运营成本支持
市属国有企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商超、住宿、餐饮服务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征收2个月房租;

对入驻中央活力区楼宇产业园并享受楼宇经济支持政策企业,延后目标任务考核时间3个月。

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在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由各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6、加大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因保供增加的人工成本,在保证企业合理利润前提下,市和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企业因防控疫情新增设备投资,给予10%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

支持防疫防控用品科技研发,对承担重点攻关任务的单位,根据研发和效益情况择优给予资金补助。

三、强化对中小企业服务保障


7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由区县、园区组织专门力量,深入重点企业开展分类指导,协助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员工便利出行等问题,区县解决不了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提级会商。

特别是对市场前景良好、但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重点企业,组建专门班子,实行驻厂指导。针对疫情防控亟需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期限,特事特办。
8、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咨询。

对因生产防疫所需物资和紧缺原材料而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由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解决。

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的中小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国家和省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来源:日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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