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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5〕114号 2005.03.19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近期,省局发现部分地区未严格落实这项政策,存在着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使用税率和征收管理上的一些问题。为了落实加油站的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中规定的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办理工商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等五个条件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认定,并依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