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134号 1995-04-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1995〕077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进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一、根据《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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