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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0〕5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7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或在疫情期间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企业无需另行申请,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且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1.返还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即企业在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按申报足额缴费且上年度内无欠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江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该目标为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的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能申请返还。

2.返还标准及期限:按申请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3.申请材料:《广东省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企业营业执照、劳务派遣企业还须提供用工单位达成的稳岗补贴资金归属协议。

4.办理流程:稳岗返还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的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人社发〔2015〕41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以部门对碰信息、协作配合开展审核,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参保缴费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度内书面提交申请,也可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正式启用后,通过该平台提交。“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系统未正式启用前,暂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二)对受疫情影响同时认定为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1.申请返还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文)规定已被认定为“受影响企业”;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江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3)与本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并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等。参保条件和裁员率按前项返还政策执行。

受影响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同时符合两项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

劳务派遣企业不纳入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以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能申请返还。

2.返还标准及期限:按6个月的江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即按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江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395元)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申请材料:《广东省受影响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受影响企业申请表》、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办理流程:受影响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和提交资料。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受影响企业申请后,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规定和《关于做好我市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9〕181号)程序办理,以部门对碰信息、协作配合开展审核,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参保缴费证明。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可在2020年度内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和提交资料。“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系统未正式启用前,暂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三、疫情防控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并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具体名单以各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为准。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请材料:员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企业银行账户。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未启用前,可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四、疫情防控期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疫情防控期间,为我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具体名单以各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为准)成功介绍员工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请材料:被介绍人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被介绍人身份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未启用前,可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五、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职工工资待遇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为该职工支付工资待遇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50%补贴企业,具体金额根据其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天数据实计算,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三)申请材料: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企业发放工资凭证,企业工时制度,医疗诊断佐证材料(或各防疫指挥部指定的隔离材料、解除医学观察材料),企业银行账户。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未启用前,可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六、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江门上岗的湖北籍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及期限:按照“每人补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所需资金可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对于同一劳动者,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只能享受一次,且不能与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职工工资待遇补贴重复享受。

(三)申请材料:企业申请书,湖北籍务工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凭证,湖北籍务工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江门的材料(例如:员工出行的车票、路桥费等凭证,员工向当地政府申报个人健康信息的凭证,其他说明员工在外地的凭证),企业银行账户。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未启用前,可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七、招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自2020年2月9日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员工,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对于同一劳动者,招工补贴与疫情防控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请材料: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员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企业银行账户。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未启用前,可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八、受疫情影响返乡务工人员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外出,有创业意愿并实现成功创业的返乡务工人员,且符合一次性创业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万元。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外出的承诺书;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记录;创业主体的登记注册证书;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属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未启用前,可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九、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申领条件:企业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行业协会、学会等),面向本企业职工的适岗培训(含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元。

(三)申请材料:

1.报备计划材料:《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2.申请补贴材料:学员上课记录表

(四)办理流程:

1.培训前报备计划。在开展培训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2.按计划开展培训。企业或其所委托的机构按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期间做好培训全程记录,保留并归档两个表格、学员上课记录等资料。

3.培训后申领补贴。培训完成6个月内,企业应将学员上课记录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

申请人通过系统报备及申请补贴,系统未建成前,暂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十、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申领条件: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参保企业。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申请材料:《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注明就业困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类型)。

(四)办理流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后6个月内,填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补贴。申请人通过系统报备及申请补贴,系统未建成前,暂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

十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且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借款人。

(二)扶持标准及期限: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并经批准后,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申请材料: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诊断佐证材料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给予借款人贴息。

十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延期还款贴息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

(二)扶持标准及期限: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的,可继续享受贴息。

(三)申请材料:延期还款申请书及经营受损佐证材料。

(四)办理流程: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延期还款申请并经批准,且借款人在疫情结束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给予借款人贴息。

《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实施时间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时间的,按具体措施或上级文件的时间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