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二〔1995〕22号 1995-06-28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国税发(1995)65号文精神,现将《上海市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
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
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 按照
税法
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办税部门和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款工作。
办税部门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变更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税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凭单》,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