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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到期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到期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3号)即将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