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到期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第3号)即将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