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08 川国税函〔1998〕2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预字[1998]242号)要求,为规范“免、抵、退”税审批办法,现将有关问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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