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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发〔20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通化市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通化市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突出保防控、保民生、保安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面做好稳定就业、复工复产、项目建设、优化环境、保障民生等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最大限度减小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保障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二、主要任务

  政策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疫情变化和国家相关行业规定适时调整。

  (一)特事特办优化审批。

  1.推动防控项目审批。对办理审批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原材料生产等项目的企业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并配备专人全程代理审批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简化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疫情防控相关物资无需审批。(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3.加快信贷审批。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满足疫情防控有关行业融资需求,对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在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预留专项信贷规模,以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实现项目申报、受理、办理、公示、发放审批文件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对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确需纸质材料的,以及项目单位在其办公场所无法实现审批文件网上出件的,应通过邮件方式寄送。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告知性备案程序,一律通过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备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全力保障生活物资供应。

  5.扩大生活物资供应。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重要生活物资的政府临时储备制度,加强日常消费品市场监测,适时投放冻猪肉、蔬菜、成品粮油储备,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指导经营网点、商超企业加大粮油、耐储蔬菜、肉类、方便面、矿泉水等生活必需品库存,组织人员每天看市场,查缺货,增加补货、补架频次,保障不空架。抓好温室蔬菜生产,指导农户选种小白菜、菠菜、茼蒿等速生蔬菜,最大限度增加蔬菜产量。(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畅通物流运输。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三不一优先”要求,确保应对疫情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的运输通道畅通,对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运力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市场监管。从严抓好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超市、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串通涨价以及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法行为的,坚决从严从快顶格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税金融及医保支持力度。

  8.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安排力度,简化流程,加快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确保及时足额到位。适时动用预备费等机动财力,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千方百计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要。(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医疗费用保障。将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异地就医先救治后结算,报销按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工作补贴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按企业新增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灵活运用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市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当年累计发放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信贷支持疫情应对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市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创设“疫情防控及相关民生领域票据再贴现直通车”。(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通化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减免相关税费。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活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四)精准帮扶企业。

  13.帮助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全面组织供水、供气、供热、供煤等生产企业持续稳定生产。组织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特别是食品生产企业提前启动生产,防止市场供应短缺。对重点食品供应商给予贷款支持。各地要根据当地疫情态势,科学有序组织其他具备条件企业复工复产。要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督促帮助企业提前安排原材料采购和生产物资调运,加强企业复产所需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保障,协调金融机构帮助企业解决复产所需流动资金缺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企业扩能转产。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满负荷生产,优先保障用工、用能和原材料供应。支持国家急需调拨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具、负压救护车、红外测温仪、消杀产品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提质增效,对近期形成产能,服从调度,并对控制疫情作出积极贡献,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给予一定比例专项资金补贴。推动产品相近并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及时转产,特别是对口罩、防护服、隔离衣、医用和药用酒精等急需短缺物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生产后补办相关手续。疫情过后,剩余产品国家收储,并帮助企业及时转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对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先享受医保待遇,后补办补缴。(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延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9.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负责)

  (五)做好民生兜底工作。

  20.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执行期限至疫情结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工时等方式开展工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