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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9〕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定,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对第四条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