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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鹰府发〔2020〕1号
一、加大金融支持

1.加大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全市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复产复工的制造企业及生产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开辟融资绿色审批通道,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确保2020年驻市银行机构新增投放的贷款资金不低于120亿元,增幅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严禁银行机构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成本,推动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支持商业银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4.15%)的基础上减100个基点。

3.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和鹰潭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网络化、一站式、高效率的融资对接。充分发挥财政转贷基金和资金的作用,年化利率不高于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减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二、强化财政保障

4.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从即日起至疫情结束,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

5.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省财政和金融机构贴息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资金预算控制在500万元以内,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在专项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按照“谁受益谁补贴”的原则,各区(市)可从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

三、保障稳岗就业

7.落实社保降费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继续开展困难企业认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8.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继续执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政策,引导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9.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落实国家、省现行创业担保贴息政策,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10%;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10.延长社保缴费业务。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降低企业成本

11.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含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3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12.减免企业税费。严格落实国家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疫情期间,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3.延期缴纳税费。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水费、燃气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可适当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优化发展环境

14.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各地各部门要强化中央省相关政策研究,持续加强各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及时掌握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支持各领域发展对策措施,提前谋划一批重点项目,促进重点项目与政策体系的精准匹配和衔接平衡。

15.保障企业生产要素。对企业复工复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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