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监督厦门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现就当事人逾期未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属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