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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13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以下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对证明材料进行案头审核。
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
二、从业人员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从业人员)。全年平均从业人数=(1月末从业人数+2月末从业人数+……+12月末从业人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