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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0年6月13日                          财会字 〔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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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以来,陆续接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来电,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会计核算问题。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我们对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印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 119其他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如处置个人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由债务人清偿的部分等。
2、处置抵押物时,按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