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晋政发〔202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0-04-14 来源: 山西省财政厅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两种情形,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前,我省执行的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是1994年10月23日出台的《
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省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立法工作的要求,55号令有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形势。为进一步减轻我省特殊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两项政策: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政策
55号令中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人所得,可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