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07 桂国税函〔2002〕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10]1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8号
)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
增值税。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
增值税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2001年5月1日前享受
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单位(详见附表),应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申请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列入附表名单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享受免征
增值税的政策,报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
增值税。
二、申请免征
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
〔1998〕716号)和区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经贸字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