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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3.04 川国税发〔200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总局、省局多次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作出了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强化了缓缴税款的审批及管理。这对于组织收入,控制欠税,促进税款的均衡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各地仍然存在不按规定上报和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等问题,其中突出反映在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的(即“再次缓缴申请”),未按照规定逐级呈报审批。为进一步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同时处理好“再次缓缴申请”审批的操作性,省局决定调整部分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