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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01 川国税发〔1996〕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 财税字〔1996〕8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填开“专用缴款书”的税务机关,是指供货方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

二、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认定下发。

三、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