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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2000.08.03 大国税发〔200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0〕4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需要报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财产损失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应当在企业将有关资产销毁前进行现场审验,留取毁损资产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做好现场审验记录,并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认可。经审核无误后,主管国税分局应提出处理意见,按大国税发[1998]21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