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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0〕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以下简称住建领域)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指住建领域企业,是指在贵阳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和中介、物业服务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分支机构。

二、适用时限: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适用于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三、为保障建筑工地有序复工复产,全市生产资料(钢材、混凝土、水泥、砂石、五金等建材及设施设备)经营单位全面恢复正常生产和供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筑银行机构对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抽贷、不断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审贷时限,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五、对受疫情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建设单位,采取“容缺审批”方式对其资质证书、施工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审批。建设项目实物工程量达到25%以上,且施工现场员工返岗率达到春节前60%以上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对复工复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供银行保函,或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有效担保函的前提下,其开发项目可申请提前支取重点监管的预售资金用于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50%。对挪用或抽逃资金的,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金融办,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企业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要抓紧全面复工复产。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按期开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竣工时间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再增加15日计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对2020年1月24日至2月29日期间已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其公告和成交截止时间顺延30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十、对因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条件且经医疗保障机构批准,可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按国家、省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政策执行。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延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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