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6号 2013-02-16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厅、经信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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