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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餐饮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餐饮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资金拨付

  对符合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厦商务〔2017〕201号和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生活服务业方向)的通知》(厦商务〔2019〕151号)奖补条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奖补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延期缴纳税费

  ㈠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餐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㈡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

  ㈢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经营困难的餐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局)

  三、落实税费优惠

  ㈠免征增值税。餐饮企业取得的收入,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等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㈡延长亏损结转期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餐饮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㈢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餐饮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扶持。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餐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

  ㈣减免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餐饮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餐饮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㈤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餐饮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四、减轻费用负担

  ㈠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餐饮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㈡分担水电气费。除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执行外,对餐饮企业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它行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给予0.8元/吨的优惠(优惠后按1.8元/吨收取),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对餐饮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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