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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办发〔2006〕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常政办发〔2017〕30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6〕125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常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苏地税函〔2006〕20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常州经济发展情况,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统一规定如下:
  一、税额标准。
  (一)市区(含武进)境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8元/平方米,二等6元/平方米,三等4元/平方米。
  (二)金坛境内的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5元/平方米,二等3元/平方米,三等2元/平方米。
  (三)溧阳境内的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等5元/平方米,二等3元/平方米。
  二、市区(含武进)各等级土地的具体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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