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常政办发〔2017〕30号
)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6〕125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常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苏地税函〔2006〕20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常州经济发展情况,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调整统一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