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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泉洛政文〔2020〕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在全面执行国家、省、市各项稳企扶企政策措施的同时,结合洛江实际,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一)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辖区工业企业;

(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研发及商贸配送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减轻企业经营成本

1.加快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对在2020年1月26日至2月底前,对新购置或通过设备改造的口罩生产设备和防护服热压机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并生产的,在市级对设备投入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再按设备投入金额的20%给予叠加补助。

对2020年2月底前研发成功并经认定能符合生产要求的口罩生产设备(日产量达40万片及以上),在市级研发补助基础上,区级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研发补助。生产设备在本市销售达到5台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补助。

对2020年2月底前研发成功并经认证符合生产口罩技术要求的熔喷布、专用复合无纺布相关企业,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研发补助。

对疫情存续期间口罩日产量达20万片、40万片、100万片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

2.延期减免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部门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再申请困难减免,税务部门依法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3.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人社部门可延期3个月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对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牵头单位:区人社局、税务局、医保分局)

4.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政府统租园区平台的中小微企业,房租给予2月份减免,3、4月份各减半。(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

5.扶持“双创”载体(企业)。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累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6.支持企业扩大销售。对生产型企业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利用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增长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辖区银行业积极向上争取支持,适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力争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至2020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至少降低0.5个百分点。积极落实上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工信局,驻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8.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辖内大型国有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协助缺少抵质押物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纳入市政策性融资信用担保,并争取担保费率减免。(牵头单位:区金融办、工信局,驻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9.强化金融服务保障。鼓励辖区银行业机构筛选存量客户中具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提前研判风险,主动在原有基础上提供过渡周转授信;积极通过互联网网络、电话方式等办理线上信贷业务,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主动减费降利,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牵头单位:区金融办、工信局,驻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0.支持企业稳定员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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