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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汴政[20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汴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坚定信心、共渡难关,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开封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二十条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2020年2月9日



  开封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坚定信心、共渡难关,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给予企业流动资金支持

  建立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纳入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在中央、省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保障有重要作用的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并申请纳入名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人行开封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畅通防疫物资运输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保障防疫物资生产和配套企业清单的企业及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应急运输通行证,确保企业原材料、产品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输送通畅。(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支持重点企业扩大产能

  积极支持现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快技改,转产防疫物资。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防疫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帮助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生产资质审批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免收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对转产重点防疫物资、对疫情防控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由市级工业强市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相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市重点保障企业派驻制度。对市重点联系企业派驻由市、县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协调解决重点联系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用工、运输等方面的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开封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快防疫能力建设

  统筹使用国开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贷款2亿元,专项用于全市医疗机构医疗物资和医疗专用设备采购、发热门诊和负压病房改造。市级13个发热门诊改造资金和市传染病医院负压病房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市级医疗机构的国开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发投公司)

  五、加大对医疗机构资金支持力度

  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支持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专业设备和新建、改扩建院区。积极帮助医疗卫生类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专项债等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开封中心支行、开封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六、建立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授权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商实行物资海外采购,市财政根据采购实际金额,据实拨付相关资金。(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七、加强医疗保障

  针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和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负担。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支持粮油、肉类、面粉、方便面、畜药等生产生活物资企业复工生产。对生产生活物资企业复工生产所需运输车辆,办理应急运输通行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农超对接

  鼓励市区9家大型超市企业对蔬菜按照进价销售,对按照进价销售的企业,根据疫情防控期间每日实际销售量和销售金额,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对疫情防控期间采购本地肉禽、粮油、蔬菜等的大型商超企业,依据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实际销量,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带贫合作社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减免缴纳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开封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十一、延缓缴纳税费

  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个体定期定额户在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因防疫需要暂停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停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在疫情期间如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责任单位:开封市税务局)

  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缓缴期最长为疫情结束后3个月。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开封市税务局)

  十三、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高于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此项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开封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减免中小企业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倡导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降低重点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 2019 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2020年再降0.5个百分点。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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